徐建一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53年12月
- 籍贯
- 山东福山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荷兰马斯特理赫特国际管理学院
- 学位
- 工商管理硕士
- 入党时间
- 1986年6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70年4月
目录
1970.04——1972.05,吉林省农安县永安公社知青;
1972.05——1975.12,在吉林工业大学(已并入吉林大学)汽车系汽车专业学习;
1975.12——1988.02,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汽车研究所底盘设计科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1988.02——1990.10,美国工程技术联合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制造公司访问学者;
1990.10——1992.02,长春汽车研究所底盘设计一室副主任;
1992.02——1994.05,长春汽车研究所综合计划调度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轻型车设计研究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1994.05——1995.06,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底盘厂副厂长;
1995.06——1996.0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调度长,一汽集团大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6.12,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调度长;
1996.12——1999.0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9.02——2000.1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0.10——2003.0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01—2004.01兼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2003.07——2003.1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3.11——2004.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
2004.12——2005.01,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01——2006.09,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9——2007.05,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书记;
2007.05——2007.12,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12——2010.1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7.12.27中组部副部长王尔乘宣布中央国务院决定);
2010.1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3.04——2015.05,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5年3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消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由吉林省选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原书记徐建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6年9月14日,据高检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北京市、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涉嫌受贿案,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涉嫌受贿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廖永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8.974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建一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建一还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受贿案,对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个人财产;对徐建一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一汽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等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8. 974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建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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