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
- 中文名
- 福建师范大学
- 英文名
-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 简 称
- 福师大、福建师大(FNU)
- 创办时间
- 1907年(清朝光绪33年)
- 类 别
- 公立大学
- 学校类型
- 综合(师范)类
- 属 性
- 省部共建大学 、2011计划 、省属重点大学
- 所属地区
- 中国 福建 福州
- 现任校长
- 王长平
- 知名校友
- 林兰英、姚建年、汪毅夫、陈志坚等
- 主管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硕士点
- 209 个
- 博士点
- 113 个
- 博士后流动站
- 19个
- 校 训
- 知明行笃·立诚致广
- 校 歌
- 《福建师范大学校歌》
- 专职院士
- 1 人
- 主要院系
- 文学院、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化工学院、数计学院、光电学院、材料学院等
- 国家重点学科
- 1 个
- 学校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仓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旗山校区
- 学校代码
- 10394
- 主要奖项
- 教育部优秀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单位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3项 、全国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7项
- 目标定位
- 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目录
物理与能源学院
物理学专业、材料物理专业
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信息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
化学与化工学院
化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复合材料与工程专业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
地理科学学院
地理科学(师范)专业、地理科学(非师范)专业、地理信息科学专业、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地理学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班专业、生态学专业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科学、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已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在1768名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人员962人;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1461人,其中博士学位教师701人。现有双聘院士3人,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成员3人,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评审组召集人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1人,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人选1人、青年拔尖人才人选1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20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6人、省级人选49人,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人才22人,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人,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14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6人,“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4人,历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23人 。
依托多学科的优势和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被教育部评为优秀,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6项;2001年以来,获得全国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7项,18本教材入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0个,国家级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全国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5项,省优秀教学一、二等奖70项。先后共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500多项,其中独立或合作获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8项。近五年来,先后承担各类国家级课题近400项,其他各类课题2300多项。
学校编辑出版《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福建中学数学》、《外国语言文学》等各类学术刊物。其中,《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分别被列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传统理念与设计
——有感于校新标志创意
当我接触校标志设计的原始材料立即被福建优级师范学堂的外观建筑总体造型所震撼。
其一:她所折射出的是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精神实质。严谨的中轴线分布,反映了儒家文化思想与陈宝琛的办学思想相吻合。
其二:审美水平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精神追求:当时的策划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国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仓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信息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办学地址为: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后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办学点)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录取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条 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外语口试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中日合作办学项目以日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填报汉语言文学(含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八条 闽台合作项目、中日合作办学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只录取有填报相应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
第九条 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
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3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1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免费师范生录取规则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艺术类各专业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其中,广东省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91-22867115。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2015年校本部录取的本科新生中,文学院、社会历史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就读,其他学院的新生在旗山校区就读。信息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后区就读。福清校区录取的新生在福清市就读。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2004年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费21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师范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学费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20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291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0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40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0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9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59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与日本京都情报大学院大学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92号)等批文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50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5460元/生?年;艺术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86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9360元/生?年;软件工程和数字媒体技术收费标准为10500元/生?年;闽台合作项目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中日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
学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同时筹集设立了十多项社会助学金。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录取在含有师范专业的按类招生专业类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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