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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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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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虾 | 女 | 32岁 |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县医院治疗,当日上午送至省立医院抢救 | |
俞悦 | 女 | 8岁 | 丁云虾女儿 | 7月27日晚首先产生中毒症状,感到肚子疼并呕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县医院治疗,2点50分死亡 |
俞攀 | 男 | 10岁 | 丁云虾大儿子 | 7月27日晚抽筋、呕吐,28日凌晨送医治疗,5点20分死亡 |
俞涵 | 男 | 6岁 | 丁云虾小儿子 | 7月27日晚肚子疼、呕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县医院治疗,当日上午送至省立医院抢救 |
陈炎娇 | 女 | 丁云虾房东 |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县医院治疗,当日上午送至省立医院抢救 | |
念福珠 | 女 | 陈炎娇女儿 | 7月27日晚感到头疼,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县医院治疗,当日上午送至省立医院抢救 |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凌晨5时28分接到报案后,6时许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8日当天做出(2006)08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这五件物品均于28日提取当天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如下:
福州市公安局 | 检材及 | 检验目的 | 检验结果 | 委托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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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公刑技法化字 (2006)第567号 | 俞攀的呕吐物100克 | 是否含有灭鼠药? | 经检验,俞攀的呕吐物中 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 2006年7月28日 | 2006年8月1日 |
榕公刑技法化字 (2006)第662号 | 念斌通往丁云虾厨房 的门上提取到的门把一个 | 是否含有鼠药? | 经检验,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 二级质谱图与标准氟乙酸盐衍生化 二级质谱图进行比较,主要离子碎 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 留物含有氟乙酸盐。 | 2006年7月31日 | 2006年8月1日 |
榕公刑技法化字 (2006)第575号 | 丁云虾灶上的铁锅 | 是否含有灭鼠药? | 经检验,丁云虾灶上铁锅内残 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 2006年8月1日 | 2006年8月6日 |
榕公刑技法化字 (2006)第576号 | 丁云虾灶边高压锅 (宁波吉林东方铝制品厂) | 是否含有灭鼠药? | 经检验,丁云虾灶边高压锅 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 2006年8月9日 | 2006年8月11日 |
榕公刑技法化字 (2006)第576号 | 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 铝锅里的水3500毫升 | 是否含有灭鼠药? | 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 里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 2006年8月9日 | 2008年8月11日 |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
2008年2月1日,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纪委、政法委: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告我念斌无罪,对这份迟来的正义我心存感激,终身不忘。但我被宣告无罪后,平潭县公安局竟然无视法院判决,仍把我当作犯罪嫌疑人,对我枉法立案、随意限制我人身自由。在此我发表以下三点声明:
第一、我念斌是清白无辜的,平潭县公安局对我的所有刑事追究都是错误的,“平潭2006.7.27事件”跟我毫无关系,我什么都没有做,我被无辜关押八年,纯属办案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这场冤案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的伤害将永远无法弥补。
第二、平潭县公安局翁其峰等人,在办案中不择手段对我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制造假证对我诬陷,他们才是滥用国家权力、徇私枉法的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败类,他们留在公安队伍一天,就会给公安丢一天脸。在我的冤狱中他们的罪责已经暴露无遗。但直到现在他们还穿着警服带着国徽在警察队伍内混迹。为掩盖罪责,在我被宣告无罪后仍然给我扣帽子故意嫁祸于我。为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我强烈要求公安部纪委和福建省纪委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对该案严重违法者启动党纪和刑事追责程序,尽快对他们绳之以法,防止更多的人蒙冤。
第三、平潭2006.7.27事件涉及两条人命,侦查机关应当尽快查明真相,但该案耗费了纳税人大量资金,倾入了大力司法资源,用了八年的时间仍没查清,就是因为有平潭县公安局及福建省公安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从中充当拦路虎、绊脚石,他们在我的案件中涉嫌严重滥用职权和刑讯逼供等罪责,他们自己已经是涉案的一方,深陷泥潭只能把水搅浑,根本不可能查清案件真相,只能彻底回避该案。我强烈要求他们回避,不要让他们再浪费纳税人的钱,请公安部委派其他省市的侦查专家到平潭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和调查,尽快查明真相,给死者、给我和我已经去世的父母以及全国人民一个真正的交待。
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念斌
2014年11月25日
据京华时报官方微博消息,念斌2014年12月25日到福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1532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等。其律师王兴称,法律支持的项目有限,但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提赔偿,社会可以讨论千万元精神赔偿是多是少,但念斌面对的是“先后四次被判死刑,无法尽孝父母死亡”的伤害。
2016年2月24日,中青在线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获悉,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念斌国家赔偿申诉立案。
“最高法处理得很快,马上就立案了。”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告诉记者,他们1月28日去了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星期后获得申诉立案,案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合议庭成员,案件由该院赔偿办承办,审限为183天。
申诉书显示,念斌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万元,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并与申诉人就其他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并确定协商赔偿数额,其中包括家属念建兰为申冤的借款及损失、孩子及申诉人的生活、专家论证费用等共计至少340万。
与念斌此前申请的1500万元国家赔偿相比,这次申诉请求的赔偿金额至少540万,未提及原先坚持的10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念建兰解释,原国家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额度过低,连伤残赔偿、医疗费等基本项目都未得到支持,对念斌目前治疗伤残并恢复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是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依据念斌8年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提出,申诉暂时没有提及,但不代表放弃。
截至目前,念斌申请国家赔偿已持续一年零两个月。念建兰希望此次申诉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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