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 中文名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 英文名
-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 简 称
- 二师,湖北二师
- 类 别
- 公立大学 学校类型 师范
- 属 性
- 省属高等院校
- 所属地区
- 湖北武汉
- 现任校长
- 胡仲军
- 主管部门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校 训
- 学高、身正、诚毅、笃行
- 主要院系
- 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计算机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等
- 学校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区高新二路129号
- 学校代码
- 14099
- 主要奖项
- 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3项省级科技进步奖,2项省级社科奖(截至2014年12月)
目录
学校注重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开设行知实验班、复合型人才实验班、创新人才实验班,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08个、就业创业实践基地63个,与省内中小学合作共建7所教师发展学校,建立美术设计、机器人设计与智能控制、环保节能等7个大学生创新基地,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提供了广阔舞台。近年来,学生先后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在全国高校音乐学本科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软件设计与开发大赛、机械设计大赛、化学实验竞赛以及省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级各类大赛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20多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专科、本科和硕博培养的国际合作办学格局,并每年选派大学生赴国外参加社会实践项目或短期实习。学校是省教育厅指定的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派出高校,是国家汉办的优质生源学校,每年选送优秀学生到海外开展对外汉语教学活动。
学校将秉承“学高、身正、诚毅、笃行”的校训,坚持“正己达人、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区域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努力建设具有同类学校先进水平特色鲜明的师范大学。
(1931年10月——1936年7月)
(1941年7月——1943年12月)
(1944年1月——1949年5月)
(1949年8月——1952年10月)
(1952年10月——1954年4月)
(1954年4月——1956年4月)
湖北省函授师范学校
(1956年4月——1962年10月)
(1962年10月——1970年10月)
(1979年5月——1990年4月)
(1990年4月——2007年5月)
(2003年4月,湖北省工业学校并入)
(2007年6月-至今)
(2009年1月,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
全国优秀教师
曹 曼 熊忠武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肖新发 陈匡时 张秋丽 熊忠武
湖北省优秀教师
龚义建 喻长虹
湖北省师德先进个人
冯光庭 杨 莉
学校十大教学名师
陈洪波 刘 明 黄元乔 谭细龙 冯光庭 叶同春 杨 莉
吴慕辉 雷建军 明洪盛
国务院特殊津贴
罗五金 梁法驯 邱刚强 杨昌江 姚磊明 熊忠武
省政府专项津贴
严文清 曹 曼 陈文生 谭细龙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
刘 明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刘 明 彭公亮 杨 云 叶远胜
楚天学者
王立非 林进材 熊乃学 张 瑞 范锡龙 李冠憬 黄震宇
颜国顺
彩虹学者
杜时忠 张维友 丁明武 汪国胜 何兴纲 郑小平
特聘教授
姚建铨 邓子新 陆培祥 朱宗宏 傅正义 武栋成 周洪宇 颜国顺 王兆鹏 石长顺 舒伯阳 梅光军 王先甲 黄 剑
刘从德
何炎祥 钟 珞 赵呈领 何婷婷 王学东 王典洪 张彦铎 吴怀宇 王江晴 张颖江 鲁晓成 李德华 贾金原 奚传绩 张伯瑜 张秀芬 凌继尧 王贵胜 陈 彧 金 莉 陈佑林 舒白梅 刘军平 汪火焰 彭雅超
近年来,学校取得4122项科研成果,其中发表SCI收录论文87篇、EI收录论文171篇、核心期刊论文812篇,出版学术专著、编(译)著、教材290部;获省科技进步奖3项、省社科奖2项,省厅以上课题302项,专利授权8项。学校主办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院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体育类本科,文史、理工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九条 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专科的湖北考生须参加湖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山西、广西、江苏、甘肃、湖南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成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报考体育类的湖北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和调档比例,对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则从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优录考生按投档总分参与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各种竞赛中获奖、有小发明创造、有文艺或体育特长的考生及我校优质生源基地考生。
第十五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其他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校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及格。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湖北考生则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办法录取。
报考我校音乐类本科专业的湖南、山西、广西、江苏、甘肃考生应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文化成绩应达到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美术类本科专业的山西、广西、江苏、甘肃考生应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文化成绩应达到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2]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小学教育、教育学按教育学类招生,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按管理类招生,上述按大类招生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我校面向湖北招生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和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只录取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校长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7-87943888、87943780。
监察电话:027—87943522
学校招生在线网址:https://zsb.hu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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