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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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是指打开网站后自动弹出的
Arguments - 参数
url
可选字符串参数,指向要在新窗口中显示的文档的URL。如果省略该参数,或者参数为空字符串,新窗口不会显示文档。
name
可选字符串参数,该参数可以设置新窗口的名称。
相同name的窗口只能创建一个,要想创建多个窗口则name不能相同。
features
可选字符串参数,该参数用于设定新窗口的功能。因为该参数是可选的,如果没有指定该参数,新窗口有所有的标准功能。
replace
可选布尔参数,设置新窗口中的操作历史的保存方式。
true - 创建新历史记录
false - 替换旧的历史记录
一、打开你的 IE 浏览器“Internet 选项(O)...”;
二、点击“安全”选项;
三、点击“自定义级别(C)...”,出现“安全设置”对话框;
四、找到“脚本”项目,点选“禁用”,然后确定。 有没有发现你的 IE 浏览器内的浮动广告消失了? 如果想取消屏蔽只需用同样的方法,把禁止改为启用就OK。
一是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网络弹窗以色情低俗图片或视频诱导网民点击,推广境外色情网站。
二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打着折扣产品、兼职、中奖等幌子进行诈骗,或者推广非法药品,夸大药品疗效,欺骗网民购买。
三是违规发布新闻信息。部分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网站、软件、播放器等违规编发时政新闻,转载来源不明的信息误导网民。
四是传播木马病毒等恶意插件。一些网络弹窗含有恶意插件,自动下载到用户终端,强行安装,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
2014年9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24日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近期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
2015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互联网经营和发布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意见稿内容,两个办法都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广告监督办法规定,如果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广告发布登记办法规定,自新办法实施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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