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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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有关涉外法律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或废除条约、协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国务院的涉外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涉外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外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听取涉外法律起草部门有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汇报,进行涉外立法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6、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涉外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涉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报告。
7、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开展交流。具体落实全国人大与重点国家议会和地区议会组织定期交流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实质性交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外事工作。
8、以外事委的名义或其他适当形式,就涉华重大问题对外表态。
9、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重要问题和国际问题的情况介绍。研究外国议会有关情况,密切跟踪重点国家议会的涉华动向,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并提供咨询。
10、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外事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协助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工作,承办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具体事务,以及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办事机构现设办公室、法案室、国际交流室3个局级单位。办公室下辖秘书、调研2个处,法案室下辖法案、条约2个处,国际交流室下辖机制交流、亚非、欧洲和美大4个处。
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办事机构人事、行政管理和调研工作;协助委领导综合、协调委员会下属机构之间的工作;跟踪和研究外国议会动态及有关国际问题,负责撰写就外国议会涉华议案发表的声明、谈话或信函;负责撰写委员会年终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言人办公室工作;负责委员会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处、调研处。
法案室主要负责为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的涉外法律草案、审议国际条约议案和调研条约履行情况提供信息和工作服务;负责处理委员会有关法律、条约、法规、代表议案及建议等的具体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调研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案室下设法案处、条约处。
国际交流室主要负责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有关工作;负责委员会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交往的具体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对外交往工作。
国际交流室下设机制交流处、亚非处、欧洲处、美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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