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籍贯中国四川,法学博士,1983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1986年获硕士学位,1994年获博士学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62年06月27日
- 籍贯
- 四川
- 毕业院校
- 中国人民大学
- 学位
- 博士
- 所属行业
- 教育行业
- 职务
- 法学院院长
目录
| 1986年-2004年 | 中国人民大学 描述:1986年-200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 |
| 2004年-至今 |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院长 描述:2004年底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 |
| 从1983年开始从事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的理论研究,是国内中青年学者中该领域理论研究的主要开拓者。主要学术观点对国内立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为国内外学术界不同程度地采纳或引用。 | |
| 2000年以来,致力于建立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引发了众多投资者状告作假上市公司的浪潮,并促成和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担任了亿安科技、大庆联谊股东民事赔偿案首席律师。《远东经济评论》、《华尔街日报》、《光明日报》等认为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起了一场投资者保护运动。 | |
| 从1986年9月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执教,并在国内高校率先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三门课程,此外,还讲授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商法。共为本科生讲授5门课程,研究生讲授5门课程。 | |
|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开办的“高级法官培训班”主讲教师,还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有关省市的邀请多次作专题学术报告。迄今已为数千本科生、双学士、研究生、高级法官担任过主讲教师。指导证券法、公司法方向的研究生或硕士学位论文上百人/篇。 | |
| 从1987年开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起草,并是起草小组正式成员;从1986年开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起草工作。参加了证券法修改工作。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起草、修订了多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 |
| 现任社会兼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证券法修改世行援助项目特聘专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证券法律评论》主编;投资者权益咨询保护中心主任;中道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律师。 | |
| 曾任社会兼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加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加起草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专家委员;海南省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香港城市理工学院访问学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顾问。 | |
| 迄至目前,在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独著、主编、合著的有代表性的专著、教材、辞典等总计2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等数十家刊物发表论文、文章100余篇。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200多次。主持、参加了9项国家级、省部级社会科学课题的研究。 |
| “法学研究会为股市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契机。” | 证券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正逢中国改革开放30年,需要很好地总结这30年来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当前各国政府都忙于应对金融危机的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正好为证券法学研究工作者,提供了深刻思考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契机。 |
| “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重构发审制度。” | 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重构发审制度。主要是应该建立证券商推荐,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的一个发行监管制度,按照这个制度对IPO发行审核监管权应该从证监会下放到两个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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