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2014
- 中文名称
- 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 简 称
- 猎狐2014
- 时 间
- 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底
- 任 务
- 追逃追赃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目录
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缉捕外逃经济
通常来说,海外追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追人,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国内依法进行审判;一个是追赃,即跨国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所得。目前,我国海外追逃的途径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其中,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范围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通常要求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或引渡协议。
遣返是指被请求国以犯罪嫌疑人违反移民法律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请求国,举世震惊的“远华走私案”中的
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我国引渡条约签订数量少。引渡的前提是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据统计,自1993年我国与
菲律宾总统
“猎狐行动”没有终点境外不是避罪天堂
“打虎”、“猎狐”、抓贪、追逃,党的十八大以来释放出反腐一追到底的信号,2014年以来尤为明显。
2014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纪委表态,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建立和完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
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单位召开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7月,公安部酝酿了半年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亮相。3个月已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40余个国家,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55名。
“猎狐行动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公室负责人、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冬表示,公安机关会用实际行动证明境外不是避罪天堂。
从“打虎”到“猎狐”中国编织国际反腐网
十八大以来,中国官方重拳出击,掀起空前的反腐浪潮。历经2年的“狂风暴雨”,先后共有超过18万名党员干部被处分,56名“老虎”落马。
当国内反腐渐入高潮,那些逃往境外的贪官,也愈发引人注意。中国反腐之风开始刮向全球,并初见成效。
就在刚刚结束的G20峰会上,与会成员领导人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而一周前的APEC会议上也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并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地区加大追逃追赃等方面合作。
事实上,中国国际反腐的战役早已打响。从今年5月中共中央纪委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到7月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再到9月最高检决定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一场声势浩大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正在展开。
正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所说,“反腐永远在路上”。海外“猎狐”的脚步亦未止息。截至10月底,“猎狐2014”行动已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40余个国家,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跨国反腐,一个国家往往孤掌难鸣,必须要加强国际合作。目前,中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国内“打虎”,境外“猎狐”。“打虎”力度越大,外逃的成功率就越低;“猎狐”力度越大,外逃的风险成本就越高。中国官方采取的种种举措表明,境外既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逃罪天堂。
“猎狐”行动“宜将剩勇追穷寇”
据报道,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猎狐2014”开展以来,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截至目前,已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韩国、南非、尼日利亚等56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88名,其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达126名。
追逃行动阶段成果中自动投案的嫌疑人占去近一半,政策性“宽大处理”效果显著。然而,“猎狐2014”行动设定的12月1日最后期限临近,过了期限还不投案的,剩余境外在逃嫌疑人将失去“宽大处理”机会,也意味着追逃工作将进入“硬碰硬”的攻势阶段。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表示愿意与中方加强执法合作,愿意就中国在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司法协作,以及不久前在北京APEC期间推动的《北京反腐宣言》和在澳大利亚通过的G20集团布里斯班反腐行动计划,“猎狐2014”行动攻势变得更为凌厉的预期显著上升。
以澳大利亚为例,据《悉尼先驱晨报》报道,澳大利亚已同意协助中国政府没收近年来逃往澳大利亚的贪官转移的资产,双方的联合行动已经展开,行动的目标将基于中方认定的已潜逃到澳定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名单。虽然这份名单并未公布,但海外媒体认为,名单里包括了近十几年来潜逃到澳大利亚的“大老虎级”贪官,如2002年外逃的前吉林省省长、前中国国家电网总裁、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
澳大利亚加入到中国的追逃工作网,原因有多方面。中澳双方未纠缠于双边有无引渡条约这样的细节,而是从更大的国际法平台上展开合作,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平台,以签署国的法定国际义务为行动指针,这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押回中国受审创造了可能性。
其次,中澳之间的“政治经济学”也为中澳密切合作打下了牢实的基础。中澳两国早在数年前就启动双边自由贸易谈判,自贸协议的基础协议中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协助及互认协议,这一法律有关的基础谈判,推动了中澳警方的密切合作。第三,双方展开行动中,以查处“洗钱”犯罪为主要突破口,在强大的压力之下,一些潜逃于外多年的大贪官,有可能会慑于法律之强大威力,自愿回到国内受审。
除了单个国家的积极配合之外,从国际机制等角度上看,国际氛围上越来越有利于中国发起更为猛烈的追逃追赃行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上,批准了2015年至2016年反腐行动计划,同意在G20框架内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成员间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这一涉及反腐败的《布里斯班行动计划》,堪称为国际反腐合作的一个里程碑,“透明国际”组织主席拉贝勒女士认为,这是全球抗击腐败事业中一个“史无前例的进步”。借东风,我们应“宜将剩勇追穷寇”,将追逃进行到底。(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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