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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

金融、证券、资本市场维权律师、实践者与思考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1964年生。1992年起律师执业。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
性别
出生日期
1964年
所学专业
法学
籍贯
上海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复旦大学法学院
学位
硕士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维权律师
职务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目录

1992年-至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描述:1993年,参与中国证券市场购并第一案“宝延事件”。 1996年,参与美国小龙虾反倾销案之中国厂商的应诉。 2000年,代理中国证券市场转配股纠纷第一案。 2001年起,代理过数千名A股投资者分别诉东方电子、银广夏、嘉宝实业、郑百文、三九医药、科龙 电器、杭萧钢构、中捷股份、东盛科技等数十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其中,在嘉宝实业案中,产生了中国证券市场首次获赔的股民; 在锦州港案中,产生了首位B股股民的起诉; 在科龙电器案中,产生了首位H股股民的起诉。

荣誉成绩

2003年,代理基民诉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拒不对“基金银丰”封闭转开放案,成为基民诉讼首案。
2007年起,代理了多起法人股、职工股及原始股投资者的确权诉讼。
2008年,代理股民诉陈建良内幕交易侵权诉讼案,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首案。
2009年,代理香港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受害苦主在上海法院起诉香港某银行的侵权赔偿案。
2009年,代理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等操纵股价侵权诉讼案,成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首案。

精彩语录

维权“滑铁卢”彰显法律困境绕树三匝 何枝可依? 总体来看,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能够立案审理,受益于《证券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奚晓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其中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与审判工作,他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宋一欣:密织法网打击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6条则对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对于打击内幕交易这一证券市场违法顽症,除了加大查处力度、完整举论规则外,还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涉及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另外,还应当建立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为主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使打击内幕交易与保障投资者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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