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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五届副会长、上海市律协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外贸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性别
出生日期
1959年
所学专业
外国法制史专业
籍贯
上海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复旦大学法学院
学位
硕士
所属行业
法律业
职务
主任

目录

1986年-至今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主任

荣誉成绩

1988年上海市“优秀法律顾问”、
1989年上海市“十佳优秀辩护人”、
1997?199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02年中国律师政坛论文评比二等奖、
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精彩语录

“厘清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原章程对于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朱洪超说。 以前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实施惩戒应依据全国律协规则” 新章程有关惩戒的内容基本保持原样,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精神,将原章程的第33条调到第28条,将第30条第1款“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修改为:“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这些调整和修改的目的是,强调全国律协制定奖励和惩戒规则的重要性。”朱洪超解释说,同时,强调地方律师协会在实施奖励和惩戒时,要以全国律协的规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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