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五届副会长、上海市律协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外贸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59年
- 所学专业
- 外国法制史专业
- 籍贯
- 上海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学位
- 硕士
- 所属行业
- 法律业
- 职务
- 主任
目录
| 1986年-至今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主任 |
| 1988年上海市“优秀法律顾问”、 | |
| 1989年上海市“十佳优秀辩护人”、 | |
| 1997?199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 |
| 2002年中国律师政坛论文评比二等奖、 | |
| 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
| “厘清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 “原章程对于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朱洪超说。 以前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
| “实施惩戒应依据全国律协规则” | 新章程有关惩戒的内容基本保持原样,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精神,将原章程的第33条调到第28条,将第30条第1款“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修改为:“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这些调整和修改的目的是,强调全国律协制定奖励和惩戒规则的重要性。”朱洪超解释说,同时,强调地方律师协会在实施奖励和惩戒时,要以全国律协的规则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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