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简称内司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做服务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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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习仲勋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连崑为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1]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
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 内务司法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的
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内司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决定了它的活动原则实行会议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经大会通过。在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一般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草拟和组织草拟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解释有关法规承办具体工作。 2、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内务司法方面的
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3、对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4、检查有关内务司法方面
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5、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政府、“两院”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6、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7、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办理上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
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8、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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