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
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 主编、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69年
- 所学专业
- 民商法
- 籍贯
- 河北
- 毕业院校
-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 学位
- 博士
- 所属行业
- 法律业
- 职务
- 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 1995年-不详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 描述:1995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工作。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等职。 |
| 2006年09月-至今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描述:2006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
| 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 | |
| 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 | |
| 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 | |
| 刘俊海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荷兰、德国、芬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 |
| 自1987年起,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论》(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4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荣获金鼎奖(一等奖)。2005年10月,获得《中国消费者报》社颁发的“三一五文化贡献奖”。 | |
| 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刘俊海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2009年7月至8月,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做访问研究。《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多次前往我国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研讨会、发表学术演讲。 | |
| 刘俊海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 |
| 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 |
| 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 | |
| 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获金鼎奖(一等奖)。 | |
| 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 |
| 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
| 2008年,当选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 |
| 刘俊海代表著:《公司法学》,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2008年8月版;《现代公司法》,独著,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8508-8,117.8万字,2008年7月版。该书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公司法》,独著,名校名师讲义系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副主编(王利明、祝幼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 |
| “应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成立投资者协会。” | 我们将来要制定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在《投资法》、《证券法》两大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一个建议,现在开“两会”,也把这个观念提出来了。因为我们现在是“三驾马车”,一个是投资,第二个内需,第三是内贸。拉动内需就是保护消费者,拉动投资就是靠保护投资者。 |
| “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收益太少。” | 我国消费者维权最大的特点就是维权成本比较高,维权收益比较小,也就是说为了一只鸡有可能“杀一头牛”,举这个例子你就明白了,一只鸡值40块钱,一头牛2000块钱,因为消费者现在打官司要请律师。即使你为了500块钱的假鞋,退回了500块钱,假如再加赔你500块钱,即便算欺诈的话,你请一个律师就得四五千块钱,这是一个难点,即维权成本比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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