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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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四届因“文革”而未设立)。由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活动,不能及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因此有必要设置常设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条等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一般包括:代表候选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整个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由常委会公告。”
2、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根据代表法第41条等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人大代表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去世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予以确认和公告。严格来说,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范围,但又与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因为这往往导致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出现。” [1]
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当选的无效,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样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实践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对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当选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当选的法定票数、是否实行了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合法等。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和错误,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如果代表确有错误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况,不适宜当全国人大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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