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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性别
出生日期
1964年08月
所学专业
法学
籍贯
浙江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
博士
所属行业
教育行业
职务
民一庭副庭长

目录

1985年-1988年 江西财经大学 教师 描述:1985年分配至江西财经大学,教三年“经济法概论”。
1991年-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描述:1998年开始指导硕士研究生,2002年晋升为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判解研究》杂志执行主编。
2012.12-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描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姚辉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荣誉成绩

1995年赴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及比较法与中国法研究中心研修半年。

1998年以“日本文部省奖学金留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留学日本。入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专家咨询委员委员、深圳市仲裁委仲裁员。

2001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精彩语录

“补偿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只能做到让多数人满意,所以我们的观点是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机制、公正的程序来保证公平。” 姚辉说,此前征地制度研讨中争论最大的当属补偿问题。按照市场价来确定的话,价格一直在波动,确定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不好操作。“补偿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只能做到让多数人满意,所以我们的观点是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机制、公正的程序来保证公平。”姚辉说,而要做到程序公正,只有交给第三方,因此把最后的裁判权交给了法院。
“艺术批评的底线就是使读者明白文章是在表达某种意见,而非单纯叙述事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民法通则》又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要认定构成一个名誉权的侵害来讲,第一个要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个叫做侮辱,一个叫做诽谤。第二个构成要件要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名誉权损害的后果有一个非常客观的标准,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艺术批评的底线就是使读者明白文章是在表达某种意见,而非单纯叙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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