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基本法委员会,项淳一为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为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简称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每年都会召开一些非正式的会议,就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交换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委员各6人,任期5年。所有委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主任
副主任
梁爱诗(女)、张荣顺
委员
刘廼强、陈弘毅、郑淑娜(女)、饶戈平、莫树联、徐泽、黄玉山、黄兰发、谭惠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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