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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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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1954年10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法制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随即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成立5年来,共审议或草拟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区名义发布的法规、规章3500余件,其中由政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条例、通则、办法等法规230件。这些法规对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  

职权职责

政务院法制委员会职责是:“秉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意旨,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研究、草拟与审议各种法规草案并解答现行各种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下设5委、3室、1厅:

刑事法规委员会

民事法规委员会

商事法规委员会

外事法规委员会

法规审议委员会

资料室

编译室

研究室

办公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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