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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

机构设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方案、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的具体工作等。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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