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中文名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外文名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 创立时间
- 1946年1月13日
- 组成
- 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 简称
- 安理会
目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在有些情况下,安理会可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
1941年8月14日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构,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根据《宪章》,联合国有四项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
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向会员国提出建议,惟有安全理事会才有权做出会员国根据《宪章》必须执行的决定。
维护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
派遣访问团;
任命特使;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断绝外交关系;
封锁;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 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所设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
安全理事会为行使其职能成立了一系列专门处理具体问题的附属结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可以设立对其行使职务有必要的辅助机构。这也体现在《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中。
目前设置的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都由15个安理会成员组成。常设委员会由安理会主席担任主席,每月轮流,而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则由指定的安理会成员担任主席或共同主席,每年在安全理事会主席说明中宣布。
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工作组,附属机构的授权任务各不相同,可以是程序问题(如文件和程序、总部外举行会议),也可以是实质性问题(如制裁制度、反恐怖主义、维持和平行动)。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是根据《宪章》第二十九条建立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因此,它们在行政和财政方面依赖联合国,但是作为司法机构,它们独立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包括其上级机构安全理事会。
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和不扩散委员会
军事参谋团
军事参谋团帮助规划联合国的军事措施和管制武器装备。
制裁委员会(特设)
实行强制性制裁的目的是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使之遵循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据此,制裁措施为安全理事会提供了一项落实其决定的重要手段。联合国因其普遍性而成为一个特别适当的制订和监督这类措施的机构。
安理会在和平面临威胁而外交努力无果时采用强制性制裁,作为执行决定的手段。制裁措施的种类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金融或外交限制。
常设委员会和特设机构
常设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一般是为解决某一程序问题而设立,如接纳新成员。设立的特设委员会都有一定期限,旨在解决某一具体问题。
维持和平行动由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组成,致力于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设和平支持。维持和平行动具有灵活性,过去20年来曾以多种组合部署维和行动。如今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要维持和平与安全,还要协助开展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协助恢复法治。
政治特派团是在冲突周期各个阶段开展工作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和平谈判阶段由政治事务部领导的政治特派团在和平协议签署之后,会被维持和平特派团所取代。在另一些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则由监督长期建设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团所取代。
在前南斯拉夫交战期间发生大规模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事件之后,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建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这是联合国设立的第一个战争罪法庭,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设立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以来成立的第一个战争罪法庭。该法庭负责审判应对谋杀、酷刑、强奸、奴役、毁坏财产和其他暴力罪行等骇人听闻的行为负有最大责任者。该法庭旨在为数以千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伸张正义,从而为这一地区的持久和平作出贡献。截至2011年底,法庭共起诉了161人。
安全理事会于1994年建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以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该法庭还可以起诉这一期间在邻国境内实施灭绝种族和其他这类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1998年,卢旺达问题法庭宣布了首次由一个国际法庭对灭绝种族罪作出的判决,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对该罪行的判刑。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支持冲突后国家和平努力的一个政府间咨询机构,也是对国际社会执行广泛和平议程的能力的重要补充。
建设和平委员会在以下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召集所有相关行动体,包括国际捐助方、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和部队派遣国;
筹集资源;
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复原综合战略提供咨询并提出有关提案,并适当强调任何可能破坏和平的缺陷。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一个附属咨询机构。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
派遣访问团;
任命特使;
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断绝外交关系;
封锁;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目前共有18项维和行动(2006年7月),参加者包括来自108个国家的7.2万名军人、警察及1.5万名文职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利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维和部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
2007年6月29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秘书长
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投了否决票,决议未获通过。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后第八次行使否决权。除俄罗斯和中国外,安理会其余13个理事国都投了赞成票。
事实上,在表决前,俄方已经强烈暗示过将否决草案。投票前,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与中国外长杨洁篪通过电话交谈,讨论了草案的问题。早在去年中俄就已经联手否决了英法等欧盟国家提出的一份涉叙决议草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4日在安理会叙利亚问题公开会上发言时说,中国坚决反对使用武力解决叙利亚问题,坚决反对强行推动“政权更迭”等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作法。这一表态与几天前没有变化。
当天的表决原定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时举行,由于安理会内部分歧明显,表决时间一再推迟,最终于美东时间11时50分举行。此前,安理会进行了近2小时的闭门磋商。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12年4月16日通过主席声明,称朝鲜卫星发射违反安理会第1718号和第1874号决议。
安理会指示朝鲜制裁委员会在15天内递交报告,调整现有制裁措施。主席声明与决议不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安理会2006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这两份决议,要求朝鲜不再从事任何核试验,禁止一切应用弹道导弹技术的发射活动。
声明警告,如果有必要,安理会准备进一步采取措施。“安理会显示决心,在朝鲜继续发射或核试验时采取相应行动”。
新加坡联合早报网报道称,克里米亚2014年3月16日全民公投,使乌克兰紧张局势持续恶化。在全民公投前夕,联合国安理会紧急辩论美国提出的决议草案,表明克里米亚公投无效。俄罗斯运用否决权,中国投了弃权票。当天投票结果为13票赞成、1票否决、1票弃权。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日前提交了有关的决议草案,列明克里米亚公投“不能构成任何改变克里米亚现状的基础”,并敦促“国际社会不要承认这一公投的结果”。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鲍尔15日在发言中说,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和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事件,把人们重新带回到冷战时代。
俄罗斯外交部在表决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称,美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决议没有任何依据,美国此举意在满足其自身地缘政治利益,否定了克里米亚居民有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在投票后表示,安理会在这个时候搞决议草案,只能造成各方对立,导致局势更加复杂,这不符合乌克兰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谢尔盖耶夫在表决后发言指责俄罗斯的同时,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为乌克兰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作出努力。
据朝鲜媒体报道,朝鲜于当地时间2016年1月6日成功进行了氢弹试验。这是朝鲜第一次氢弹试验,也是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次核试验。
2016年1月6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就朝鲜核试验问题进行闭门磋商。会后发表的安理会主席新闻谈话称,安理会成员强烈谴责朝鲜核试验,并将立即着手起草包含相应行动的新的安理会决议。
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闭门磋商后,本月安理会轮值主席、乌拉圭常驻联合国代表罗塞利宣读了主席新闻谈话,称当天安理会成员举行紧急磋商,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2016年1月6日核试验所引发的严重局势。
“安理会成员强烈谴责本次核试验,核试验明显违反安理会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和第2094(2013)号决议,挑战不扩散机制,因此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继续存在。”
罗塞利称,安理会成员同时忆及,安理会先前曾表示决心在朝鲜再次进行核试验时采取“进一步重要行动”。鉴于此决心及本次核试验的严重性,安理会成员将立即着手起草包含相应行动的新的安理会决议。
纽约联合国总部当天本来并无正式会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发言人当天上午宣布,临时增加潘基文的新闻发布会和安理会的闭门磋商会。在罗塞利宣读完主席新闻谈话后,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吉川元伟称,日本、美国和韩国在美国东部时间5日晚间共同要求安理会召开此次紧急会议。
在安理会闭门磋商之前,潘基文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谴责朝鲜此次核试验,并强烈要求朝鲜停止任何进一步核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执行秘书泽博,也都发表声明表示强烈关注。
在朝鲜于2006年、2009年和2013年进行核试验之后,联合国安理会都曾予以强烈谴责,通过三个相关决议并对朝鲜实施制裁。日本大使吉川元伟称,将推动安理会迅速通过新的决议。
2016年3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实施一系列制裁措施遏制朝鲜的核、导开发计划,并呼吁恢复六方会谈。
决议说,安理会谴责朝鲜无视安理会相关决议,于1月6日进行的核试验及2月7日使用弹道导弹技术从事发射活动。
为遏制朝鲜的核、导开发计划,决议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各国禁止向朝鲜运送可能用于核、导计划的物品,收紧对朝鲜的武器禁运措施,冻结可能与核、导计划有关的金融资产等。决议强调,有关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或对在朝鲜开展援助活动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决议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整个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表示安理会承诺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这一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国家为通过对话实现和平及全面解决朝鲜核问题提供便利,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的行动。
决议重申对六方会谈的支持,呼吁恢复六方会谈,重申支持六方在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中阐述的承诺等。
2017年8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2371号决议。决议称,朝鲜无视安理会相关决议一再发射导弹,对国际以及地区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决议禁止朝鲜出口煤、铁和铅等矿石产品和海产品。中国商务部发文,执行联合国2371号决议。自8月15日起,中国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等。
联合国安理会2017年8月2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紧急会议磋商朝鲜半岛核问题,会后发表安理会主席声明,严厉谴责朝鲜在8月25日和28日的导弹试射。
内容
声明称朝鲜的行为“无法容忍”,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声明强调,朝鲜的行为不仅是区域性的威胁,也威胁到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声明称,朝鲜日前发射一枚飞越日本的弹道导弹,以及该国近期的一系列行为和公开声明,故意破坏区域和平与安全,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对安全形势的担忧,安理会对此深表忧虑。声明称,安理会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决心坚定不移,同时强调采取措施迅速、切实缓和半岛及周边区域紧张局势极为重要。
安理会要求朝鲜不得继续实施任何以弹道导弹技术进行的发射活动,同时敦促其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的要求,暂停一切与弹道导弹相关的计划,同时重新履行此前有关暂停导弹发射活动的义务。安理会进一步敦促朝鲜立即全面履行安理会相关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以完全、可核查、不可逆转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并立即停止与其相关的行动;不得再次进行核试验及其他挑衅行为;以完全、可核查、不可逆转的方式放弃任何现存的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安理会呼吁所有国家严格、全面、迅速地执行安理会2006年以来通过的相关决议。
安理会在声明中重申了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性,并表示通过和平、外交、政治手段解决半岛核问题的决心坚定不移。安理会同时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国家通过对话方式,帮助找到一个和平、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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