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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的凭证,或者说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俗称中国“绿卡”。2015年6月,公安部研究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2016年2月18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要求完善工作生活相关待遇。

目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样式、颜色、大小和中国公民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申请材料

投资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5、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6、验资报告复印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其中应明确说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7、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8、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9、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0、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1、体检证明复印件。

1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任职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任职证明复印件。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3、《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4、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5、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联合年检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7、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8、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9、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0、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1、体检证明复印件。

1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特殊人员

1、普通特殊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推荐函复印件。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公安部出具的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所作贡献、突出才能等。

(3)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2、“千人计划”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3张。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3)“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四)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配偶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婚姻证明复印件。

(3)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一同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6)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配偶需提交一份自己在国内外均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作为国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7)体检证明复印件。

(8)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2、子女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3张。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3)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一同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夫妻团聚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婚姻证明复印件。

3、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籍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户籍证明,或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明申请人姓名。

4、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6、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7、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8、体检证明复印件。

9、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亲子团聚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父母双方应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

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3、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4、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同时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5、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亲属投靠人员

1、提交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2、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应为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国没有直系亲属的证明及本人声明。

3、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应为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卡);或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公证;或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鉴定结果。

4、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6、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7、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8、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9、体检证明复印件。

10、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证件换发

办理侨民换发“绿卡”

(一)提交填写《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

办理因“绿卡”到期或信息变更或“绿卡”丢失补换发“绿卡”

(一)提交填写《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三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3张。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

(四)丢失绿卡的,提供报失证明或遗失说明复印件。

其它要求

(一)委托申请

1、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人,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除亲属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外,申请人不得委托其他人员或机构代为申请。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二)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三)国内无犯罪记录

申请人在国内停(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由受理或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四)年检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加盖当地主管部门的年检章。

2、当地主管部门为该企业出具的已通过年检的书面证明。

(五)联合年检证明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盖当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等)的联合年检证明章。

2、由当地主管部门为该企业出具的已通过联合年检的书面证明。

3、由企业出具网上申报的年检表格,各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分别在该表格上加盖年检印章。

(六)个人完税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人不从企业提取工资或工资未达到应纳税标准的,应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的证明。

(七)结婚证明

结婚证(中国)、户籍誊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等。所提供证明应以其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外籍华人在入籍前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结婚时限。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明。

(八)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1、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

2、申请时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3、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

4、租赁他人房产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属军队产业或集体用房等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所属单位房产主管部门出具允许其长期居住的证明。

如有关证明为配偶或被投靠人所有,应同时出具经公证的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的声明。

(九)生活保障证明

1、经公证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相当于10年以上拟永久居留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6个月以上的证明。

2、退休金证明。如有关证明为配偶或被投靠人所有,应同时出具经公证的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声明。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但申请人在证明出具时间至受理之日期间未出境的,可在请示中予以说明。

(十)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

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2、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结果。

3、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5、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十一)体检证明

指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二)护照资料页及现持签证或居留许可

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件。

(十三)公证及认证

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可予以认可。

(十四)翻译

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办理流程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由设区市公安局受理,省公安厅审核,公安部审批。三级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均系出入境管理机构。

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办理时限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

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天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审批。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申请,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内上报省审核机关,审核机关应在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审批。

收费标准

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O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扩大范围

2015年6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研究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从即日起,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此次扩大申请范围,具体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在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向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出台

20162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指出,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可持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在完善永久居留外国人待遇方面,强调永久居留外国人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政策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就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的几项亮点。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更开放务实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务外国人来华创业投资、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20048,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施行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为重点引才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简化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并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扩大申请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在上海科创中心和北京中关村探索实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对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各界希望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明确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相关待遇的呼声逐年高涨。《意见》主动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回应社会需求,对我国的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强调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通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更为便捷

《意见》积极服务重点引才计划,对国家“千人计划”等纳入引才备案项目的人选,开辟申请永久居留的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待遇。《意见》强调充分调动市场引才的积极性。结合社会服务管理需要,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推动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将市场接纳度、认可度作为检验人才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让市场在评估和配置创新人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引才用才的内生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进一步调整在华工作人员申请永久居留门槛,与现行规定相比,结合任职行业、岗位设立条件,扩大任职单位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等;进一步畅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并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这一系列规定将使更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

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需求

家庭生活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性的社会关切,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实践中为亲属团聚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意见》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以便利海外华人自由进出、回国探亲和工作。

便查询强监管出入境服务更高效

《意见》改变了目前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发布分散的现状,明确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意见》要求进一步减少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制证流转环节,加快部门间核查信息反馈速度,提升受理审批效率。《意见》还规定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

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能安居乐业

针对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格待遇,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和加强落实。《意见》还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努力以更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更便利的生活条件、更开放的文化氛围、更有效的市场和公共服务,激发永久居留外国人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激情,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安居乐业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法治化建设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的关键性因素。《意见》要求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形成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取得实效并能长效运行,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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