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中文名
- 世界贸易组织
- 外文名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简写
- WTO
- 简称
- 世贸组织
- 原型
- 关贸总协定
- 成员国
- 160
- 成立时间
- 1995年1月1日
- 总部所在地
- 瑞士日内瓦
目录
1995年1月1日成立,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目前拥有159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现任总干事为巴西人
瑞士
包括部长级大会、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部长级大会下设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以及秘书处。
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世贸组织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律。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要点: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D.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点: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字仪式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称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疫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国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监督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帮助发展中成员提升贸易能力、与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参与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
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2001年启动,是WTO成立以来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涉及农业、非农、服务、贸易与发展、贸易规则、贸易与环境、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八大领域。多哈回合启动以来,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多次陷入僵局,计划结束时间不断延后。由于各方分歧,谈判甚至多次暂停。2008年7月,35个WTO主要成员在日内瓦举行小型部长会,力争就农业和非农谈判模式达成协议,但最终因有关国家在农业特殊保障机制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谈判破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峰会和其他重要多边会议多次强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的重要性,为谈判起到了一定的政治推动,但2011年以来,谈判进展仍旧缓慢。各方仍致力于完成谈判,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决定在贸易便利化及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关切的议题上探寻成果。
中国台湾省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并于2002年1月1日成为WTO成员。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不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 入世时间 |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 入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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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 | 2000年9月8日 | 安哥拉 | 1996年11月23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岛 | 1995年1月1日 | 阿根廷 | 1995年1月1日 |
澳大利亚 | 1995年1月1日 | 奥地利 | 1995年1月1日 |
巴林 | 1995年1月1日 | 孟加拉 | 1995年1月3日 |
巴巴多斯 | 1995年1月1日 | 比利时 | 1995年1月1日 |
伯利兹 | 1995年1月1日 | 贝宁 | 1996年2月26日 |
玻利维亚 | 1995年9月12日 | 博茨瓦纳 | 1995年5月31日 |
巴西 | 1995年1月1日 | 文莱 | 1995年1月1日 |
保加利亚 | 1996年12月1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5年6月3日 |
布隆迪 | 1995年7月23日 | 喀麦隆 | 1995年12月13日 |
加拿大 | 1995年1月1日 | 中非 | 1995年5月31日 |
乍得 | 1996年10月19日 | 智利 | 1995年1月1日 |
中国 | 2001年12月11日 | 哥伦比亚 | 1995年4月30日 |
刚果(布) | 1997年3月27日 | 哥斯达黎加 | 1995年1月1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1月1日 | 克罗地亚 | 2000年11月30日 |
古巴 | 1995年4月20日 | 塞浦路斯 | 1995年7月30日 |
捷克 | 1995年1月1日 | 刚果(金) | 1997年1月1日 |
丹麦 | 1995年1月1日 | 吉布提 | 1995年5月31日 |
多米尼克 | 1995年1月1日 | 多米尼加 | 1995年3月9日 |
厄瓜多尔 | 1996年1月21日 | 埃及 | 1995年6月30日 |
萨尔瓦多 | 1995年5月7日 | 爱沙尼亚 | 1999年11月13日 |
欧盟 | 1995年1月1日 | 斐济 | 1996年1月14日 |
芬兰 | 1995年1月1日 | 法国 | 1995年1月1日 |
加蓬 | 1995年1月1日 | 冈比亚 | 1996年10月23日 |
格鲁吉亚 | 2000年6月14日 | 德国 | 1995年1月1日 |
加纳 | 1995年1月1日 | 希腊 | 1995年1月1日 |
格林纳达 | 1996年2月22日 | 危地马拉 | 1995年7月21日 |
几内亚比绍 | 1995年5月31日 | 几内亚 | 1995年10月25日 |
圭亚那 | 1995年1月1日 | 海地 | 1996年1月30日 |
洪都拉斯 | 1995年1月1日 | 中国香港(单独关税区) | 1995年1月1日 |
匈牙利 | 1995年1月1日 | 冰岛 | 1995年1月1日 |
印度 | 1995年1月1日 | 印度尼西亚 | 1995年1月1日 |
爱尔兰 | 1995年1月1日 | 以色列 | 1995年4月21日 |
意大利 | 1995年1月1日 | 牙买加 | 1995年3月9日 |
日本 | 1995年1月1日 | 约旦 | 2000年4月11日 |
肯尼亚 | 1995年1月1日 | 韩国 | 1995年1月1日 |
科威特 | 1995年1月1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8年12月20日 |
拉脱维亚 | 1999年2月10日 | 莱索托 | 1995年5月31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9月1日 | 立陶宛 | 2001年5月31日 |
卢森堡 | 1995年1月1日 | 中国澳门(单独关税区) | 1995年1月1日 |
马达加斯加 | 1995年11月17日 | 马拉维 | 1995年5月31日 |
马来西亚 | 1995年1月1日 | 马尔代夫 | 1995年5月31日 |
马里 | 1995年5月31日 | 马耳他 | 1995年1月1日 |
毛里塔尼亚 | 1995年5月31日 | 毛里求斯 | 1995年1月1日 |
墨西哥 | 1995年1月1日 | 摩尔多瓦 | 2001年7月26日 |
蒙古 | 1997年1月29日 | 摩洛哥 | 1995年1月1日 |
莫桑比克 | 1995年8月26日 | 缅甸 | 1995年1月1日 |
纳米比亚 | 1995年1月1日 | 荷兰 | 1995年1月1日 |
新西兰 | 1995年1月1日 | 尼加拉瓜 | 1995年9月3日 |
尼日尔 | 1996年12月13日 | 尼日利亚 | 1995年1月1日 |
挪威 | 1995年1月1日 | 阿曼 | 2000年11月9日 |
巴基斯坦 | 1995年1月1日 | 巴拿马 | 1997年9月6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6年6月9日 | 巴拉圭 | 1995年1月 |
秘鲁 | 1995年1月1日 | 菲律宾 | 1995年1月1日 |
波兰 | 1995年7月1日 | 葡萄牙 | 1995年1月1日 |
卡塔尔 | 1996年1月13日 | 罗马尼亚 | 1995年1月1日 |
卢旺达 | 1996年5月22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6年2月21日 |
圣卢西亚 | 1995年1月1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5年1月1日 |
塞内加尔 | 1995年1月1日 | 中国台湾(单独关税区) | 2002年1月1日 |
塞拉利昂 | 1995年7月23日 | 新加坡 | 1995年1月1日 |
斯洛伐克 | 1995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5年7月30日 |
所罗门群岛 | 1996年7月26日 | 南非 | 1995年1月1日 |
西班牙 | 1995年1月1日 | 斯里兰卡 | 1995年1月1日 |
苏里南 | 1995年1月1日 | 斯威士兰 | 1995年1月1日 |
瑞典 | 1995年1月1日 | 瑞士 | 1995年7月1日 |
坦桑尼亚 | 1995年1月1日 | 泰国 | 1995年1月1日 |
多哥 | 1995年5月31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5年3月1日 |
突尼斯 | 1995年3月29日 | 土耳其 | 1995年3月26日 |
乌干达 | 1995年1月1日 | 阿联酋 | 1996年4月10日 |
英国 | 1995年1月1日 | 美国 | 1995年1月1日 |
乌拉圭 | 1995年1月1日 | 委内瑞拉 | 1995年1月1日 |
赞比亚 | 1995年1月1日 | 津巴布韦 | 1995年3月5日 |
越南 | 2006年11月7日 | 亚美尼亚 | 2003年2月5日 |
也门 | 2013年12月4日 | 马其顿共和国 | 2003年4月4日 |
尼泊尔 | 2004年4月23日 | 柬埔寨 | 2004年10月13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5年12月11日 | 汤加 | 2007年7月27日 |
乌克兰 | 2008年5月16日 | 佛得角 | 2008年7月23日 |
黑山共和国 | 2012年4月29日 | 萨摩亚 | 2012年5月10日 |
俄罗斯 | 2012年8月22日 | 瓦努阿图 | 2012年8月24日 |
老挝 | 2013年2月2日 | 塔吉克斯坦 | 2013年3月2日 |
根据塞浦路斯金融镜报报道,受欧洲经济形势拖累,世界贸易组织预计2012年世界贸易增长率仅为2.5%,甚至低于过去20年年均增长率的一半。这一数值与WTO四月份做出的3.7%的预测相比明显降低;同时,其对2013年的贸易预测也由5.6%下调至4.5%。根据WTO预测,2012年和2013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分别为2.1%和2.4%,2012年发达经济体出口额将增长1.5%,发展中国家出口增长率约为3.5%,与此前5.6%的预测值相比大幅缩减;而2013年上述两类经济体的出口增长预测值则分别为3.3%和5.75%。
首个全球性贸易协定诞生
世贸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中午在印尼巴厘岛圆满闭幕,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首个全球性贸易协定诞生的喜讯传出。或许是因为之前的谈判太胶着、等待太漫长,会议闭幕式显得格外温情。随着《巴厘部长宣言》一锤定音,刹那间全场起立,掌声夹杂着欢呼声久久不息。
“巴厘一揽子协定”是本次会议上最甘美的果实。这份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的首个全球贸易协定,共包括10份文件,其中涵盖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上有更多选择权、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内容。
WTO 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没有任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或他者解释其行动;WTO 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让地方环境法与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
一些国家对于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机制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WTO 最为人诟病之一,即为其不透明的所谓“密室会议”、“绿室会议”或“小型部长会议”(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数会员代表于绿色房间内所作出的决议,另一说则为日内瓦WTO秘书长的办公室颜色。在“密室会议”中,部分对于会议主题有利益关系的少数国家事先就议题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后在将此决议公布于所有会员国前决议。此种决议方式在后来于1999年西雅图、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均被采用,甚至成为许多决议失败的原因,因为非洲或其他周边国家在整个会议讨论中,均被排除在“密室会议”之外,故拒绝承认最后的决议。此种决策过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为开发中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对于 WTO 决策不透明的批判焦点。
过去数十年中有许多方案尝试解决“密室会议”的问题,如由数个永久核心会员国及由其他成员国以轮值的方式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管理 WTO 里的议程,其中的核心会员国可由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的影响力或其他准则来决定。然至今这方面仍未有明显的进展。许多决策者认为,使 WTO 的会议更为透明无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密室会议”这样的讨论过程在如此一个日益庞大的组织是无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关税限制及其他由所有会员国决议的资料库无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评的一项。
2013年12月7日,比原定时间推迟了1天,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尼巴厘岛落下帷幕,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此次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WTO成立18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12年以来的第一份全球多边贸易协定——“巴厘一揽子协定”。这标志着多哈回合贸易谈判12年僵局终获历史性突破。此次会议成果振奋人心,但也要看到这只是世贸多哈回合协议的一个缩水版协议,离多哈回合谈判的全面完成尚十分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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